拆迁律师: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无权做这些!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大小事,很多都绕不开村委会,它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对于农民朋友而言,了解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常见违法情况非常重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根据以往办理的拆迁维权案件经验,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村委会的常见违法行为,遇到下列情况时该如何进行维权。
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无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这些补偿款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理应发放到村民手中。
但实际情况中,村委会侵占征地补偿款不予发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如果本村村民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议有异议,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举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规定,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分配决议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以租代征”?无权!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实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圣运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一些不良企业工厂与村委会或是政府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拿着农民同意租地的协议,谎称农民同意征地,并私自办下土地征用手续,导致同意租地的农民变为失地农民,维权也无处说。
那么遭遇“以租代征”的情况,有什么维权办法吗?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村委会批准征地、实施征地行为?无权!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有审批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批征收的。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实践过程中,虽然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但在有些地区政府在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往往是村委会冲在前面“代替”政府进行“协议拆迁”。
法律没有规定协议拆迁,那么这就是违法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心中有数:法律之所以规定征地拆迁要事先报批、发布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听证等措施,就是为了使民众能够监督政府、监督拆迁方,防止腐败,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专业的、严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词汇,也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式,所以遇到这种拆迁方式,一定要留个心眼儿,不要随便签字,遇到拆迁方暴力拆迁时,要报警走法律程序,必要的时候,请及时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大家如何维权、要回补偿款甚至提高补偿款。
注意!村民可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强拆房屋、违法占地的不在少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以前,因为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拆迁户无法正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被以被告不适格而不予立案,造成维权困难的情况。
2018年,最高法明确,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为基层老百姓维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村委会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国家为拆迁户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一定要立即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时机,将补偿款争取到合法范围内的最大化!(供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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