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搜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价上涨,最高院法官:另行确定补偿可实现



  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受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征收补偿数额以什么时间点为标准进行计算,直接影响到拆迁户拿到补偿的多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即确定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但是,实践中,有些拆迁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不及时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房价上涨,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显示公平。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另行确定补偿计算时点,例如补偿决定作出之日等,那么,法院在改变计算时点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王有银主任拆迁团队律师为大家进行解读。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判例的裁判精神,是否依照《征补条例》所确定的时点计算补偿价值,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结合房地产市场波动幅度,以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也即拆迁方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超过这一有效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又较大,就要考虑新的计算时点。

  第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是基于谁的过错。拆迁户要注意,如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拆迁方的正常工作,比如拒绝入户调查,拒绝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另行确定计算时点。遇到拆迁不要抗拒,积极配合拆迁方的工作,即便出现侵权,保存好证据,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切莫让自己“不占理”。

  当然,如果是由于拆迁方的过错,则不宜再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

  第三,“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拆迁户最常听到的规则,拆迁户要注意,此处的“先补偿”,要作限缩解释,可以理解为补偿款已经交付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这也是公平补偿原则的实际要求。

  第四,征收涉及的范围大小。如果征收涉及的范围较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同时也考虑到整个区域的稳定,拆迁方可能会保持整个区域内居民获得的补偿大致相同。这也意味着后补偿的拆迁户会更易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不过,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遵循公平补偿原则,此时,拆迁户要早做打算,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商讨拆迁策略,积极促成谈判,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不因拆迁而降低。

  圣运律师提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法律、社会、普世价值等各方面因素,拆迁户要铭记于心,才知道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当然,拆迁维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也需要在维权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因此,遇到侵权,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撰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拆迁团队律师




上一篇: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建房也能违法,你知道怎么回事吗?
下一篇:胜案超2100余起的律所主任,生日礼物是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