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即查即拆”属程序违法!
政府为了加强、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准确、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能够保障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但是,圣运律师提示:整饬违法建筑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调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制作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亦应当依法履行通知拆迁户到场及清理有关物品、拆迁户拒不清理时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现场笔录及摄制录像等程序。但是,仍有少部分地方政府机关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或者迫于执法业绩考核的压力在拆除违法建筑时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作出违法行为。
1、未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严格调查
政府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首先是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1、应当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到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勘察。
2、找拆迁户谈话,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制作笔录,并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对违法建设进行实地丈量,绘制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等等。
4、告知违法者的有关人员他们应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
5、必须有规划部门的认定和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会省略这一步骤,或者未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在得到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巡查发现、媒体曝光而得知的违法建筑时,并未依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固定证据。
2、未发布相关公告,即查即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前提是要对违法建筑的拆迁户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法律之所以制定该期限,目的是为违法建筑的拆迁户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时间,拆迁户若在告知书规定的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迁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且拆迁实施部门要对拆迁户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在20日内进行复核。若拆迁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或者拆迁户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因此,若地方政府未对拆迁户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便强制拆除违建房屋,则属于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当禁止。
3、强制拆除时破坏私人合法财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造成不当损害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因不当处置仍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未妥善保存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致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不当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圣运律师建议
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背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针对政府“即查即拆”的行为,圣运律师提醒您,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若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损坏合法私有财产的,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面对政府违法拆除行为,一定要委托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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