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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国家工程占用土地,该怎么补偿?



  为修建国家工程而征用土地,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这种情况,补偿该怎么补呢?今天圣运律师和你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征收土地的。
 

  根据《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话动。
 

  并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具体的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切不可对拆征主体听之任之,是否是国家工程占地征收,需要对该工程是否真正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判断。
 

  遭遇国家工程占地到底怎么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因此被征收人遭遇大型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相关具体征收政策,并且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征收补偿政策各地区均有一定不同,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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