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政府投资条例》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有何影响?
7月起,《政府投资条例》开始实施,政策的实施对城镇综合开发类项目、财政增量中支付的土地征拆服务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收入,和项目公司物业运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均有不小的影响。
今天圣运律师和你谈谈《政府投资条例》落地实施对地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建设有着哪些影响。
那些内容关系到了征地拆迁补偿?
首先此次条例的实施明确了今后政府投资的范围。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也就是说在今后,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种补偿资金是否按政策标准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都将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条款的明确规定,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定建设条件,这主要包括完成相关土地的征收拆迁、办理包括工程规划许可和实施规划许可在内的相关许可证照。对于正在实施、但建设条件并未完全成就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部可能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停工。
对此,社会投资人可根据相关投资合作协议,明确办理实现开工建设条件的义务主体:如果相关义务由自身承担,应当及时履行:如果相关义务由对方承担,则应及时催告对方履行并告知可能的停工后果。
对于今后的土地征收拆迁实践来说,加强了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工程进度及概算执行等情况的监督。
对于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超概算的建设项目,今后也可及时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拆征工程量与实物量应相符,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将停工。这对于拆迁安置实践中,因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工程停工,或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安置房久拖烂尾、被拆迁人拿着拆迁安置协议却住不进新房等问题的改善无疑有一定助力作用。
哪些内容关系到了征地拆迁安置?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第24条明令禁止非法干预工期的行为。
这或可以看作拆迁安置建设的一道新的“保护符”。实践中,有的时候会存在政府方未按约履行土地报批、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办理证照等义务并严重影响工期,但仍强令施工甚至不合理要求赶工的现象。开发商有时不得不听从安排。
条例施行后,开发商可将条例作为“有力武器”,更理直气壮地回应针对工期的不合理要求。并且条例第34条第6项将“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I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形,实践中“以停工换取利益”的做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建设拆迁安置房,实践中有很多“豆腐渣工程”,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在入住之前发现有裂缝,有的是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漏水情况,被拆迁人往往有苦难言。
在今后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除了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以停工换取利益”的做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解决了拆迁安置遥遥无期,开发商却不能动工或安置房质量问题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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