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征收,农民如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对社会影响深远。目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农民在收到土地征收通知时,应当如何做才能防患于未然?在农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容易出现的违法点有哪些?农民应该如何应对?圣运拆迁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改善与提高,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但是不排除一些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还存在违法行为。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点:
一、不履行征地告知义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政府就征收土地进行公告问题,会作做出延时公告或者不进行公告的行为,不履行告知义务,属违法行为。
二、征地的审核与报批流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田征收的审核与报批流程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违法占用土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农民如何就权益的维护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明晰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申请组织征地听证会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未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所以当被征收人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不满时,并不会及时申请国土资源部门针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组织听证。
三、申请信息公开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圣运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当然如果在不了解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政府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四、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问题
当遇到违法征收土地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问题。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拒绝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后圣运律师提醒您,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若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者遇到复杂的问题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撰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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