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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安机关面对违法强拆不查处该怎么办?



  案例概要:李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种植绿化树木。2018年,李先生种植的树木被不明身份人员毁坏,由于侵害事是在夜间发生,李先生无法得知具体的侵权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向区公安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但区公安局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眼看树木被毁,区公安局又不履行查处职责,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协助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区公安局抗辩称,经其调查,未发现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且该局已经向李先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李先生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权利,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圣运律师认为,该回复是针对李先生的报案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针对李先生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现行政违法,公安机关也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区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点评】

  当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地上物品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毁坏,公民最先想到的就是报警处理。但在拆迁案件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会采取一些“打擦边球”的方式敷衍拆迁户的合理诉求。比如在本案中,区公安局将该案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企图在自己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让李先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维权。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

  的确,如果不明身份人员毁坏拆迁户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算作刑事案件。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也同时具备了治安管理案件的特征。因为,刑事案件与治安管理案件有时具有相同的行为类型,区别不过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比如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中李先生递交行政违法查处申请,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便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当事人的行政查处申请置之不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无论如何公安机关都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在本案中,区公安局自始至终未对李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可以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此时,拆迁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圣运律师提醒,在拆迁案件中,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明确强拆主体也是重要的维权策略,因此,拆迁户应当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依据和程序有所了解。当然,一旦牵扯到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该案件就具备了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化解其中的矛盾。因此,遭遇强拆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撰稿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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