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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内部信息?申请信息公开这两大“拦路虎”这样破解



  申请信息公开是核实征收合法性,获取维权证据的关键手段。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公开信息。“该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就是信息公开机关常用的理由,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为大家普法。

  

 

  1、是不是“内部信息”,法律有明确规定

  所谓的“内部信息”,在法律上指内部管理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信息。

  实践中,一般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的包括会议的访谈、记录,以及还在起草过程中,未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等。该类信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不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具有过程性,一般还会有最终的文件总括该类信息的精神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符合上述特征,信息公开机关是不能以这个理由拒绝公开的,否则就是违法!

  2、是否涉密,信息公开机关不能决定

  拆迁户要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单方可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此之外,《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详细列举了定密程序。

  也就是说,某种信息是否涉密,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可以任意确定的。如果信息公开机关以此为由拒绝公开,要在答复中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王有银主任提醒,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能够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不能在本单位公开的,要告知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和联系途径;如果存在涉密等情况,要公开非涉密的部分,不可一并不公开;经过努力实在不能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要让信息公开单位尽最大努力维护当时人的知情权。如果拆迁户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未能获得相关信息,很可能存在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大胆维权!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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