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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危房鉴定直接拆房,法院确定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存在利用危房鉴定直接将房屋违法拆除的情况。而下文中所述的终审判例,说的就是政府非法利用紧急避险强拆房屋,被法院判处程序违法。

  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审判逻辑,值得被拆迁人总结学习。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针对此案,为大家作出解读。

  

 

  案件事实

  王某家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吉林省某地住建局之后将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4月22日当天及次日,住建局将危房鉴定报告、紧急避险决定书直接贴在了王某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外墙。4月28日,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

  之后,王某将住建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屋在原地重建。

  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住建局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但驳回将房屋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中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住建局根据鉴定意见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本案中,住建局将危房鉴定报告和紧急避险决定直接张贴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程序违法。

  法院还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对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但是,由于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故王某要求对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法院不予支持。

  

 

  圣运律师解读

  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认为,本案中,被告通过危房鉴定,对房屋径行强制拆除,规避了法定的征收程序,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王有银主任看来,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终审判决书的行为,认定了借紧急避险行强拆之实的做法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这彰显了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对拆迁方的一种告诫,也是对被拆迁人的在法律维权方面的提示。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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