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与亲属代签协议有关,结果竟然大不同!
在拆迁过程中,家属代签协议的情形很常见。代签有没有法律效力?在圣运律所自媒体的后台,不少拆迁户留言询问这个问题。
今天,圣运律师结合三起同样是亲属代签协议但判决结果不同的案子,给您详细作出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这一问题,曾进行过专门的研讨,给出了意见——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下面,圣运律师结合实际发生的三个案例,逐一解读。
第一个案子,说的是叔叔给侄子“帮忙”。
2016年,某县政府对尹庄村棚户区改造,申某对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认可,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政府与申某的叔叔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申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是政府与申某叔叔签订,虽然村委会向政府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这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而且申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原审法院关于“政府有理由相信其叔有代理权,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不予认可,据此作出改判。
第二个案子,说的是夫妻之间的“代签”。
某县拆迁过程中产生争议:张某以丈夫刘某一户的代表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产生纠纷。张某的代签,对被拆迁人、丈夫刘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如果简单机械地遵循最高法院的意见,那就应该构成表见代理。但每个案子都有自身独特的情况,本案中,协议签订之时,张某的户籍还未迁至刘某户名下,且诉讼中拆迁公司就此仅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拆迁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无事实依据。
第三起案件,和精神残疾人有关。
曾某系精神残疾人,2014年曾某母亲代儿子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同意征收房屋。协议签订后,曾小明对协议不予认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对本案拆迁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是曾某父亲作为被拆迁人的法定代理人,将涉案房屋腾空交有关单位拆除,可视为其对该拆迁协议效力的追认,且曾某实际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由其保管,曾某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利益并未遭受损失,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亲属代签,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不同。除了应该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外,诉讼更要讲究策略。
面对亲戚“代签”,激动、生气都没用,也不要盲目诉讼,要找准违法之处,才能切中要害。而在这一点上,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的作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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