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强拆咋赔?看看最高法的判决!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究竟该咋赔?
此前最高法的案例早已给出了答案:政府违法强拆,不仅要继续进行补偿,还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去年,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案并当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这就意味着:政府违法强拆,不仅要继续进行补偿,还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圣运律师表示,此次的标志性审判,对广大拆迁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历程】:违法强拆,诉讼维权终获最高法支持
一审确认强拆违法,但仅判“赔”
2001年7月,因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1)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先生位于金华市××路××、××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拆迁方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许先生收到婺城区政府发布《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先生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许先生收到婺城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强制拆除。
为此,许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先生作出赔偿。
二审拒绝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针对上述判决,许先生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先生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还认为,许先生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先生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 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再审判决:违法强拆,仅“补偿”不行,要赔偿!
许先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 2017年12月27 日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18年1月25日上午,位于江苏南京的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庭查明,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先生发送的短信、许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误拆之说不能成立,这明显是政府主导下的强拆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主审法官耿宝建表示。自2014年9月被拆除后,许先生至今未取得任何金额的补偿或者赔偿,原因是多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的责任。婺城区政府在此期间也一直愿意对许先生进行补偿,只是因为双方对补偿内容有较大分歧,而未能及时补偿。
历经近三个小时庭审,法院作出再审宣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正确,应予以维持。同时,法院还责令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先生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违法强拆,“不能再回到‘补偿’老路上去”!
最高法法官对此表示,传统的观点认为说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过程当中,我要是拆了老百姓的房子,你可以按补偿程序走,按照征收决定,给你补偿,这就造成一个什么后果?违法没有责任。
所有的或者说绝大部分的行政机关,通常不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夜之间,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通过民事主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公司、开发单位,就把房子给扒了,拆除了,把老百姓给赶出去了,这个过程当中,根据我们传统的观点来说还是给补偿,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这样的行为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本案判决中,最高法最终判决由政府部门承担违法责任,也明确表明了遏制违法拆迁的决心——政府如果拆迁违法,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明确违法强拆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体现国家保护产权原则。(供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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