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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拆迁遇上“国家秘密”拒绝公开任何信息怎么办



  在拆迁过程中,“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但是在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行政机关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那么申请信息公开以“国家秘密”遭拒的时候,被拆迁人到底应该怎么办?
 

  今天,圣运律师对2018年以来,我所承办的河北省潘女士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维权案、河北江先生拆迁维权案这两起圣运律所应对申请信息公开以“国家秘密”遭拒的经典胜案,以案释法,为您解读成功维权的秘诀!
 

  首先我们要清楚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且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又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依法及时予以公开便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原则。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
 

  因此一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了,最重点的一点是不可丧失维权信心,其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据理力争,成功维权。
 

  一、拒绝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主体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河北省陈先生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后,陈先生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告知陈先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补正。这一做法是存在程序瑕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据此圣运律师据理力争,帮助河北省陈先生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二、定秘权限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河北省潘女士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维权案中,潘女士申请公开土地现状分析图及土地用地规划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答复不予公开为由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虽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潘女士的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但未能提供涉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已被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并不清楚。最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潘女士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哪怕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了,被拆迁人也不要慌,首先先了解“国家秘密”是怎么回事。我们都知道所谓“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等重要领域,若是公布将会造成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面临严重危险。
 

  在我国,国家秘密是有密级的。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秘密不同密级保密时间也不一样。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拆迁所申请信息是否是已被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尚未可知的情况下,不应直接作出不予公开告知。
 

  并且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最后圣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即便事涉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对于仍然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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