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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告知征地进展?专业律师:法律给你这项权利!



撰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拆迁团队律师
 
拆迁方在征地前期,一般不会与每一户村民单独谈判,都会先与村委会进行沟通。有些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认为自己“权力很大”,拒不告知村民征地进展。
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广大村民,遇到村委会拒不告知征地进展的情况,你可以申请村务公开。
 
村民的这项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以下内容:
1.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⑤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物资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缴纳情况。
5.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征地拆迁关涉到村民的重大利益,也是村民最关心的问题,应当是村委会公开的信息。
    
那么,村委会应当怎样公开村务信息呢?
首先是公开时间,法律给出了最低的标准,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对于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村委会是应当随时公布的,不得以公布时间没到拒绝公开。
    其次是公开方式,关于公开的方式,法律并没与作硬性的规定,各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张榜、网络、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布,但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保证村民可以知晓其内容。
最后是公开的监督,法律规定,村内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委会应当随时公开征地拆迁的进展情况,村务监督机构也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敦促村委会公开信息。
 
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村委会无视村民权利,蔑视法律规定,就是不公开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情况,村民应该怎么办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圣运律师提醒,如果上级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权,必要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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