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拆迁过程中遇到环保处罚怎么办?
目前,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均越发重视,环保拆迁时有发生,其初衷是保护环境,但是实践中,有时候一些征收方会用环保处罚的方式来达到降低补偿额的目的,以环保促拆迁。
面对环保处罚,被拆迁企业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受到环保处罚不仅会影响合理拆迁补偿的获得,更可能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与您聊聊遇上环保处罚促拆迁,到底该怎么应对?拆迁律师帮你找出行政机关违法点。
一、看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1、房屋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也是环保相关机关对被拆迁企业房屋做出环保处罚的依据之一。
在对被拆迁企业做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是应该对房屋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而进行认定,考虑房屋地块周边是否存在大量经营主体以及荒地,结合地块的城乡规划、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来综合确定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如果行政机关直接做出处罚决定,未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则可能存在滥用自由裁量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企业勿听之任之,建议及时联系拆迁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是否考虑了房屋建设时间,污染物的排放等情况。
首先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在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前,不能依照新出台的文件来处罚以前的行为。
其次我国有些地区已有明确的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基准及计算方法,被拆迁企业要受到环保处罚是需要经过评估和计算的。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8年版)》中,对各种裁量因子、参考系数、裁量阶次均有明确的标准。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政策不同而略有不同,待拆迁企业可以查询所在地区相关标准进行了解。(拆迁律师释疑)。
二、处罚决定的作出是否程序合法?
1、是否依法进行立案程序?
也就是说哪怕环保相关行政机关要关停我们的企业,也不能直接进行关停,而是要依法进行立案程序。
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调查并在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是否充分全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都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充分调查取证,如检查、勘察、取样、拍照、录像等。
举例而言,如果环保相关行政机构据以定案的证据仅以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那么证据很可能是不充分的。
3、环保行政机关是否给予被拆迁人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如果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可以去环保处罚机关申请听证,如拒不接待,事实上是剥夺了企业的听证权利,则很可能是违法行为。
二、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目的合法吗?(拆迁律师)
当被拆迁企业遭遇环保处罚时,不可默默认罚,首先要考虑的是行政机关的关停目的到底是什么,行政机关关停企业应该是为了整治环境而不是逼迫征收。
如出于征收目的,被拆迁企业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勿被关停的表象所蒙蔽,选错维权的方向。
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如遭遇以环保处罚促拆迁的情况,很多时候,如果企业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会主动撤销处罚;如果不签协议,则会强制执行。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不可草率签订补偿协议,而是务必联系专业律师及时对处罚决定提起法律程序,阻却强制执行,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争取谈判时间、争取达到谈妥补偿又能促成主动撤销环保处罚的双赢目的。---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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