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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律师:房子被拆,信访后错过起诉期限,看最高院判例!



  房子被强制拆除了,有的被拆迁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去信访,因此错过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对此,法院怎么会如何认定?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通过最高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为大家进行解读。

  

 

  最高法判例
 

  这起案件,是胡某诉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2244号。
 

  2013年6月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取消了胡某低保资格,一个月后胡某得知,多次信访。
 

  2015年7月22日,胡某向苏家屯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认为2013年7月胡某已经得知情况,但超过2年才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但胡某认为自己多次、未间断地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因此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区政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胡某又申诉。最高法院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胡某虽然辩解自己多次、不间断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问题,因此不算超期,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其中,“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仅仅是当事人单方面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耽误复议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可以参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

  

 

  在这里,王有银主任提醒被拆迁人,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虽然信访有时能解决一些纠纷,但同时不要放弃诉权。
 

  在遭遇复杂情况时,要学会合理的安排时间,不要主动放弃可以起诉的权利,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最终导致出现“起诉无门”的尴尬。如若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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