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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何时签订补偿协议最合适,协议是越早签越好么?



  什么时间签补偿协议最合适?这是很多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的都有的疑问。
 

  有些被拆迁人怕协议签早了,担心别人晚签协议拿的补偿会比自己多,如果签晚了,又担心奖励没有了。本来拆迁获得补偿是件好事儿,但到底选择什么时候签字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要告诉大家,了解协议内容和补偿标准之后进行签字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早签字不等于多奖励
 

  在以往的拆迁实践中,有时候我们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先签字吃亏,后签字沾光”又或者“想要补偿好,签字要趁早”,其实出现这种说法,补偿信息不透明是关键。
 

  有的地区为了实现尽快拆迁,会对于签字早的被拆迁人给予一定奖励,签字晚则没有奖励,而也有一些地区,为了项目进程,会给后签字的一方提高补偿。
 

  所以早签字还是晚签字,关键还是看拆迁补偿,拆迁奖励费用是否合理。
 

  一般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地区补助和奖励办法,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不同有一定不同,但合法的拆迁奖励费一般会有明确期限,被拆迁人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所规定的奖励期限。
 

  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为例,就规定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并且正常情况下的搬迁奖励数额一般不会太大,只是一种鼓励方式,并非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如果征收方声称早搬迁给予巨额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就要谨慎了,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咨询专业法律建议,以防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二、早签字不等于早选房
 

  在搬迁过程中,还有一种说法是“早搬迁,早选房”,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就牵扯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事项。那么,真的是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择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经过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后确定的。与早选、晚选无关。
 

  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签过协议的前提下,即使后搬,也不会选不到房。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
 

  最后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在签字之前最好审慎检查协议内容是否全面,比如协议中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其它补偿额度是否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注意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面积、临时周转房的位置、面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损失费、搬迁时间、过渡期时间等重要内容是否明确,对于协议内容有疑惑时,可以求助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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