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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有哪些,拆迁户必须要了解!



  在集体土地涉及征收时,被征收人往往并不清楚为何征收也从没有看到公告,大多是由村委会或其他管理组织通知土地被征收就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而这种情况通常存在征收程序违法的现象,那么集体土地征收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进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涉及征收首先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一、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之后要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二、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王有银律师提示:征地批复并非是一直有效的,因此即使通过信息公开得到了合法批复的文件,也不意味着其是有效的,那么其后置程序也有可能违法。

  判断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三、征地方案公告

  1、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2、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1、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2、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律师建议

  以上环节都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有的环节存在缺失,那么该征收行为就是程序违法或者有瑕疵的,那么在征收补偿就会存在不合理的可能性,建议在征收初期就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以确保可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自己预期的补偿,避免强推和占地行为的发生。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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