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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谁有权选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



  实践中,无论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还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会涉及到征地拆迁评估问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这对于最终补偿价位的高低有着不小的影响,那么怎样选出来的评估机构才是靠谱的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带你了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一、谁有权选定价格评估机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应该由被征收人来选择。并且各地区由于政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选择价格评估机构的规定也略有不同。

  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可以查阅所在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解,在遭遇复杂情况时,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事项,听取拆迁律师专业法律建议,做到心中有数,不错选不盲选。

  

 

  二、协商不成时,怎么选?

  1、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选择估价机构时,有的地区,拆迁人会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

  一般而言,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情况。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

  2、投票选定估价机构

  也就是说,在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投票这一多数决定途径来选定评估机构。一般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投票,并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

  譬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3、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一般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评估程序中的评估机构,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本地评估机构中选择,还可以从异地评估机构中选择。

  最后拆迁律师要提醒您的是,房屋价格评估环节启动于征收项目的最初阶段,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暂停公告发布后的重要步骤之一,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如果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或对于选定的评估机构有争议,可以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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